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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記者 陳東升 通訊員 湯倩倩
  短短一個半月,在樂清一帶活動的“銅件大盜”包某等一伙人或利用刀具砍傷他人,關進狗籠,或以持刀威脅、捆綁等方式,劫取加工廠的銅件產品近10噸,同時兩年時間還盜竊三十餘次,竊取銅件、鋼片、鐵芯、汽車等物品,搶劫、盜劫財物價值合計一百四十餘萬,5月21日,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包某無期徒刑。
  2007年4月15日凌晨2時許,包某等人潛入樂清市某機械電器有限公司,持刀砍傷在公司巡邏的黃某,並將其關進狗籠,劫取紫銅件500千克,價值人民幣34550元;同月,包某等人又竄至樂清一銅件加工廠,持刀威脅、捆綁蘇某等四人,劫取黃銅8390千克及兩輛五菱麵包車,被劫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478613元;同年5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,包某等人在一銅件加工廠,持刀棍威脅陳某,劫取紫銅產品700餘千克,價值人民幣68864元。綜上,包某在一個半月共參與搶劫3次,劫得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58萬餘元。
  2005年4月至2007年5月,兩年間包某還參與盜竊30次,竊取紫銅、黃銅、鐵芯、車輛、現金等財物,價值合計人民幣83萬餘元。
  法院認為,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結夥採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,多次劫取他人財物,數額巨大;又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、盜竊罪。包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,屬累犯,應從重處罰。故法院作出如下判決:包某犯搶劫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,決定執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責令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,返還被害人。  (原標題:持刀搶劫、盜竊一百四十餘萬的“銅件大盜”一審無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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